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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新邵县雀塘镇C64F线利民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公示

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2日

新邵县雀塘镇C64F线利民桥危桥改造工程施工

合同编号: 

 

 

 

     采购人: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

     供应商: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书

                    政府采购编号:

采购人(全称):新邵县雀塘镇人民政府(甲方

供应商(全称):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的新邵县雀塘镇C64F线利民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名称)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法定程序,确定乙方为该项目的中标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就乙方承包甲方该项目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新邵县雀塘镇C64F线利民桥危桥改造工程

1.2工程地点:新邵县

1.3工程规模:利民桥位于新邵县雀塘镇C64F线上,中心桩号为KO+013,老桥为一跨6.2米的石拱桥,本次设计拆除重建。新建桥梁上部构造为1*8.0m现浇普通钢筋混凝土空心板,桥梁长度为18.84米,桥梁全宽为6.5米,下部构造为U型桥台,基础为扩大基础。(具体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图纸为准)。

1.4承包方式:  总包  

1.5 工程质量: 合格   

1.6 工程量清单合同价(人民币):伍拾万零贰仟玖佰零陆元玖角整整(小写¥502906.90元)该价款已包含除工程变更之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费、保险费等费用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 开工前三天,甲方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甲方协助乙方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施工场地,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施工场地中所滞留的物件等采取保护措施。

2.2 指派  李学林 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三条  乙方责任

3.1 乙方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周强  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各种矛盾。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施工场地的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3.7  乙方施工必须注意安全文明,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且乙方应当为乙方工作人员购买足额保险。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乙方自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

4.2因乙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支付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施工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累计计算超出一周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4.5自办理完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乙方对项目进行现场技术交底(特殊情况除外),如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工期顺延。

4.6变更部分的计价方式按最新定额计价。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实际施工地点及工程量与施工图不符,确需调整的,甲方视现场情况在总工程量范围内进行小范围调整。

5.2本工程以甲方指定代表签名并经甲方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进行验收。

5.3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4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验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组织检验与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申请 15 日内组织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另定验收日期。甲方承认竣工日期,但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付款方式:工程款按工程计量金额的80%支付(上限为合同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主管部门结算审查,除留存质保金外(质保金 3%),付清工程款,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复查合格后付清。

6.2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结算方式为:成交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

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乙方工程结算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如甲方对乙方结算有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指定机构进行审计或者鉴定确定乙方工程款总金额。

6.4乙方的收款信息如下

  户名: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

  帐号: 4402209009066309085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项目的材料由乙方自行进行采购,但必须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2凡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要求以及本工程对产品规格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如乙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对本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乙方提供的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要求规范。

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其他相关的规范。

8.3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或意外伤害,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乙方必须对乙方施工人员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监督其佩戴好安全生产工具,安全文明施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乙方应当在约定工期(3个月)内竣工乙方逾期竣工,每延期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 1000 元。乙方累计延期超过15天(不含15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同,一切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9.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的工程成品,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

9.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施工道路的设备设施或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负责。

9.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作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向新邵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如果有)

7)其他合同文件。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项目增减时,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二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加盖骑缝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签订日期:    2025年 10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