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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湘发改法规规〔2023〕792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按照《国家发

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号)要求,省

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

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确保招

标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及我省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

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

等信息。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活动。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

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

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

动依法进行指导和规范,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行

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行政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八)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的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

货期),以及评标情况(按相关规定应保密的除外);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含

主要参与人员)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六)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七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应当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

制。

第八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的授权,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http://bidding.fgw.hunan.gov.cn)  为全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

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

第九条  指定媒介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对

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指定媒介发布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与公示信息,

应当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

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

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十一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应在指定媒介发布。同时在其它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

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按要求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应同时在我省指定媒介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

信息文本的,指定媒介应当自收到起12 小时内发布。采用电

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


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指定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

1 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 个工作日。

指定媒介负责保存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确保数据电文不

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

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提供查阅信息服务。

指定媒介应设置投诉专栏,公示行政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

及联系方式,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

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除在指定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

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

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作出答复前,

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澄清、改正、补充或调

整的,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公示

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按照《湖

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职责分工,向对应行政监管

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

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

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

罚。

第十八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

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

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

布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 0 2 3 年 1 2 月 6